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