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4540號及96年度訴字第392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1年7月確定在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