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9月2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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