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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