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6年12月18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22號、97年度審簡字第564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63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