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林竪桓
林淵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禎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共有人黃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
三、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