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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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氏明英
朱子潁 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丁莊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9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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