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8號聲請人 陳旺 相對人 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票據號碼CH388030號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無從判斷改寫前文義,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見票即付,併予敘明。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5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0日│CH388028││├──┼──────┼───────┼───────┼───────┼─────┼──┤│002│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CH388029││├──┼──────┼───────┼───────┼───────┼─────┼──┤│003│103年7月22日│10,000元│未載│103年12月10日│CH388030││├──┼──────┼───────┼───────┼───────┼─────┼──┤│004│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0日│CH388031││├──┼──────┼───────┼───────┼───────┼─────┼──┤│005│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0日│CH388032││├──┼──────┼───────┼───────┼───────┼─────┼──┤│006│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CH388033││├──┼──────┼───────┼───────┼───────┼─────┼──┤│007│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CH388034││├──┼──────┼───────┼───────┼───────┼─────┼──┤│008│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0日│CH388035││├──┼──────┼───────┼───────┼───────┼─────┼──┤│009│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0日│CH388036││├──┼──────┼───────┼───────┼───────┼─────┼──┤│010│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0日│CH388037││├──┼──────┼───────┼───────┼───────┼─────┼──┤│011│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CH388038││├──┼──────┼───────┼───────┼───────┼─────┼──┤│012│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CH388039││├──┼──────┼───────┼───────┼───────┼─────┼──┤│013│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0日│CH388040││├──┼──────┼───────┼───────┼───────┼─────┼──┤│014│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CH388041││├──┼──────┼───────┼───────┼───────┼─────┼──┤│015│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CH388042││├──┼──────┼───────┼───────┼───────┼─────┼──┤│016│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0日│CH388043││├──┼──────┼───────┼───────┼───────┼─────┼──┤│017│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0日│CH388044││├──┼──────┼───────┼───────┼───────┼─────┼──┤│018│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CH388045││├──┼──────┼───────┼───────┼───────┼─────┼──┤│019│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0日│CH388046││├──┼──────┼───────┼───────┼───────┼─────┼──┤│020│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CH388047││├──┼──────┼───────┼───────┼───────┼─────┼──┤│021│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CH388048││├──┼──────┼───────┼───────┼───────┼─────┼──┤│022│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CH388049││├──┼──────┼───────┼───────┼───────┼─────┼──┤│023│103年7月22日│1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CH38805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