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一澤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俊夫 被告 黃遜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