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3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丙000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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