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榮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07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55、6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911、912、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同條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同法第
3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未遂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以及卷內證物及證人證述,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虞,又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至102年2月18日間即涉犯本案多次竊盜罪嫌,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102年
9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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