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金上訴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風繼財 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風繼財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風繼財前經本院認其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於
106年3月28日延長羈押2月,至106年5月27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風繼財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