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 陳禹陵 上列聲請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國104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6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被告,其於105年1月7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104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經本院以105年1月12日庭函命其10日內補正(該函於105年1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3頁送達證書)仍逾期迄未補正;聲請人復於105年3月2日表示:「其沒有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了」等語,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尚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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