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查被告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16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於109年3月12日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3月9日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再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752號駁回受刑人之抗告確定;又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3月15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於108年4月9日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26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於109年4月14日確定,上開③、④案件,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4月14日確定,於109年7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08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