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
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8年10月25日夜間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忠義路口欲直行進入桃園縣中壢市○○路時,本應注意夜間駕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行經該路口,違規未兩段式左轉即貿然左轉,甲○○因而駕車不慎撞擊乙○○所騎乘之機車,致乙○○人車倒地,受有右小腿擦傷、左手掌挫傷及後枕頭皮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業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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