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係營業小客車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8年11月15日下午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搭載乘客 翁秀女 ,沿桃園縣○○鄉○○○路由桃園往臺北方向行駛,至東萬壽路與茶專路路口時,與在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 李昆燁 沿路發生行車糾紛,迨至東萬壽路與寶石街路口,2人下車理論而起口角衝突。甲○○因翁秀女規勸而欲驅車離去,其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李昆燁仍立於其車輛左前側,即貿然起駛迴轉而不慎撞及李昆燁倒地,致李昆燁受有左膝鈍挫傷合併皮膚組織壞死及左膝、左小腿與足踝多處擦傷等傷害。李昆燁倒地後,甲○○旋即下車走至李昆燁倒地處,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幹你娘雞歪」之穢語辱罵李昆燁而公然侮辱。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昆燁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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