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大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器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器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民國98年10月26日申報展延清算完結聲報,且經本院98年10月29日司字第277號函,准予展延至99年4月14日止。茲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尚未核定大器公司97、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爰依法請求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4月14日就任大器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09號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277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9年4月14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尚未確實核定大器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9年10月1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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