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字第11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東炫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