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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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18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予成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惟被告業已於104年6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且其
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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