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炳城蘇哲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究為共同給付,亦或連帶給付(貴公司請求標的及數量與事實及理由所不一)
二、債務人曾炳城、蘇哲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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