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5號聲請人 吳育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晨希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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