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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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鎭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鎭瑋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古鎭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前往址設彰化縣○○鎮○○路000號7-11便利商店中圳門市內,徒手竊取由 吳冠宏 所管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號,應予更正)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吳冠宏發現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古鎭瑋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冠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古鎭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不可取;惟念其均以徒手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被告之犯罪情節未臻嚴鉅,且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足認被告各次犯罪所造成損害不高,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即統一便利商店中圳門市之負責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衡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考量其犯罪目的、動機、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本案犯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罪所
得之物,縱未扣案,仍應依法諭知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時間竊得之物主文1112年9月2日凌晨3時許香菸2包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2年9月1日至同年月21日間之某日(除112年9月2日外)香菸2包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2年9月24日凌晨4時21分、同日凌晨4時24分許麵包6個、三角飯糰2個、香菸3包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陸個、三角飯糰貳個、香菸參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2年9月25日凌晨0時30分許麵包8個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捌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2年9月28日凌晨2時46分許麵包3個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參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2年9月29日凌晨4時9分許香菸2包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2年10月1日凌晨2時51分、同日4時25分許咖啡2罐、香菸2包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貳罐、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2年10月3日凌晨2時41分許糖果99顆古鎭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糖果玖拾玖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