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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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春鳳於民國104年8月1日下午4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段○○○巷由南往北方向駛,○○○鎮○○路○○○巷○○○號附近之無號誌十字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以逾40公里之時速,逕行通過,適 劉子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其女劉○○(年籍詳卷),○○○鎮○○路○段○○○巷○○弄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繼續直行駛往褒忠路
411巷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逕行通過,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劉子平及其女劉○○因而人車倒地,劉子平並受有右大腿骨折、右小腿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左膝脫臼之傷害,其女劉○○則受有右大腿股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春鳳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陳春鳳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春鳳與告訴人劉子平、劉○○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劉子平、劉○○於105年10月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春鳳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本院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和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0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