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培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翊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翊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債務人現雖於臺南監獄執行中,惟此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並非債務人主觀上有設定住、居所於監所內之意思,自難僅以債務人現於監所執行即認監所所在地之法院對支付命令有專屬管轄權。是以,本件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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