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7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樹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83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454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玉樹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如期履行陳玉樹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簽訂「調解筆錄」所載如附件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玉樹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廠商「德鑫車業行」,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並約定車款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分12期清償,每月5日應支付5,833元,給付期間自102年6月5日起至103年5月5日止,且依據雙方所簽訂分期付款約定書第
3條規定,上開機車在分期價款未全部履行清償前,該車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陳玉樹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詎陳玉樹明知其分期款項尚未給付完畢而仍未取得該機車之所有權,竟於102年5月1日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僅繳付1期分期款項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同年6月10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得仲信公司之同意,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 何玉婷 。嗣因陳玉樹未依約繳納分期款,經仲信公司發函請求陳玉樹返還上開機車未果,始查悉上情。案經仲信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玉樹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曾凱義 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仲信公司102年11月14日102年度(刑)字第0204A06526號函、分期付款繳納情形紀錄表、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列印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2年12月24日北監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汽(機)車過戶登記申請登記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原審酌被告明知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在購車分期價款未全數履行完畢前,僅得占有使用,尚非該機車之所有人,竟仍以所有人地位自居將該機車出賣予他人,危害告訴人仲信公司之財產法益,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存卷可參,堪認其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除本件犯行外,無其他經法院為罪刑宣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之財產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罪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業已述明如前,告訴代理人復當庭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103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第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既須向告訴人履行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所記載之事項,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上揭調解條件,以維告訴人之權益,爰考量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之負擔,乃為適當,是併予宣告之。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附件:
被告陳玉樹願給告訴人仲信公司9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03年12月起於每月26日前按月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告訴人指定中華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戶名: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