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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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手機殼參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慈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9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仿冒香奈兒手機殼3個,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予沒收,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34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3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手機殼3個,經鑑定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1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11、1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12頁)附卷為憑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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