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海軍軍官學校代表人陳新發訴訟代理人康四評律師被告 林莛孝 被告 林燕義 被告 黃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欄所載「林莛孝等」,應更正為「林莛孝、林燕義、黃秀卿等三人」。
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即與與確定判決同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和解筆錄至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和解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