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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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

原告 劉萬邦

被告 鐘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0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個別犯意聯絡,由被告負責收取金融帳戶供其他成員詐騙匯款、洗錢使用,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友人即訴外人 張心薷 以其工作所需為由借用帳戶1個月,張心薷遂在臺中市大安區海墘路某路口,將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交予被告,被告再將該帳戶資料交予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8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IG上張貼投資廣告,原告於110年11月8日瀏覽IG時看到前開廣告,即加入對方的LINE與之聯繫,對方請原告下載「保时國際」APP並註冊及儲值款項,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8日11時5分許,將新臺幣(下同)37萬元匯入訴外人 林欣璇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該集團成員旋於同日13時40分許,將連同原告款項在內之117萬轉入被告所收取交付該集團使用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內,致使原告受有37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元。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64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刑事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電子卷證資料核閱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負責收取金融帳戶交與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洗錢使用,而以其工作需要為由向不知情之張心薷借用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原告施行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後,而將37萬元之款項先匯入林欣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隨後該集團成員於同日再將上開款項在內之117萬元,轉入張心薷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致使原告因此受有37萬元之損害,是被告與該詐欺集團等成員所為上開行為,自屬故意共同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洵非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37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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