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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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柴子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請求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1,9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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