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45號聲請人 李臺宣 聲請人與關係人舜登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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