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王恳清
杜秀珠 歐素華 被告 王江川
王恳富 王蘇雪 王恳鎮 王恳岳 王江湖 王江漢 王江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依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原告就各地號土地之均為權利範圍18分之1,以各地號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6,600元【計算式:(4,248㎡×1,800元/㎡×1/18×3)+(3,674㎡×1,800元/㎡×1/18×3)=2,37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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