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22號抗告人 王瓊梅 相對人 郭金耀 相對人 李進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凌凱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金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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