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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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沈天明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玖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即被告應移轉登記之金門縣○○鎮○○段○○○○號、同段144-1地號土地面積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乘積,元以下四捨五入,901.84x9900+
98.45x4699=8,928,217+462,616=9,390,8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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