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О號
原告丙○○被告乙○○
楊金漢 即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