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鎮湘 送達代收人 蔣光芝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四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貳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壹拾叁元││├────────┼─────────────┼──────────────┤│第一審勘驗費│壹萬元││├────────┼─────────────┼──────────────┤│第一審旅費│叁仟叁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零貳佰叁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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