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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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榮華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往中和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273巷口前,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且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不依燈光號誌之指示而於路口前行人穿越道處迴轉,嗣告訴人 謝秀麗 騎乘NLE-1612號重型機車由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往民權路方向直行,行經上址處而與邱榮華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肘、左手、左膝多處深度挫擦傷、左腕挫傷、左腕遠端橈尺關節損傷併三角纖維軟骨損傷、頸部扭傷及韌帶拉傷、右髖挫傷併血腫、左肩膀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72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960 號(112.08.2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232 號判決(112.12.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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