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福應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義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證據佐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8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准予由受囑託執行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3年1月23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日102年執明字第2069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被告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3年1月
23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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