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正欽於民國97年5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每月8日為結帳日,且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利息及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繳款至102年11月14日起即未再繳款,截至目前止結欠本金餘額為30,297元,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民國10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三)(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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