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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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賭博案件(97年度速偵字第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世界杯壹台(含IC板壹塊)、捷豹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參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黃金海岸釣蝦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置賭博性電動玩具超級世界杯及捷豹各1台,供不特定人賭博,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於97年5月14日晚上9時許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博性電動玩具2台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3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規定。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世界杯1台(含IC板1塊)及捷豹1台(含IC板1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機台內賭資330元則為在賭台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憶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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