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秘書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12,978元(即遷讓房屋返還占有土地214平方公尺部分,按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6,067元計算其價額為5,578,338元,加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1,634,64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7,212,978元),應繳裁判費為10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