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告甲○○
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成功派出所所長、乙○○、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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