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41號聲請人詠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台灣營建仲裁協會98年度台仲聲字第5號仲裁判斷書所示,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給付物價調整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22,352元,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
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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