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債權人 高忠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陞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陞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給付義務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7日寄存於債權人陳報址所轄之文自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