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使用編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正雄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湯新安
鄭淑娥
參加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號及同小段204地號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土地分別設有工廠,前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被告核准工廠登記在案(門牌分別為嘉義縣水上鄉回歸村北回60號、61號)。參加人管有同小段203-1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面積695㎡,夾雜於上開203、204地號土地之間,原告擬合併上開203-1地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供工業使用,於取得改制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同意函後,以民國100年10月4日聲請書向被告申請系爭土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經被告以不符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等相關規定為由,以100年11月9日府經工商字第1000175414號函否准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被告以101年7月3日府經工商字第1010259895號函廢止上開100年11月9日函,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6日農企字第1010722284號函釋,確認「本案若屬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可同意變更編定使用,請原告於文到後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送該府辦理變更編定事宜。原告檢具興辦事業計畫等相關文件送被告審理,案經被告以101年7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10266021號函復補正相關文件後,再行申請。嗣原告於101年8月3日以說明書檢附相關文件向被告提出申請,經被告於101年8月15日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後,將勘查意見以101年8月21日府經工商字第1010293135號通知原告,原告則以經濟部103年4月28日訴願決定書決定理由認定申請系爭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與工廠變更登記核屬二事,於103年5月30日具聲請書向被告請求准予變更編定,案經被告以103年6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108462號函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並應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32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等規定,作成准予將系爭土地使用地類別從農牧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本件關於系爭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之爭議,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