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告 王麗珠
柯朝耀 柯敦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被告靖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 林恳忠 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 吳政原
昕展 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被告 江紹雄
楊宏雄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黃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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