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俊偉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原偵查程序調查證據詳實,被告罪證明確等語。
三、經查本案偵查中,檢察官僅以曾明雄警訊中之供詞及有毒品一包扣案為據,惟曾明雄警訊供詞,業經原審敘明不足採信之理由甚詳,核無不合,毒品一包並非被告所販賣,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上述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