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正剛律師
王柏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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