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7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民99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榆富法官沈宗興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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