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豐成)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詐欺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99年刑保工字第0171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執行刑罰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乙○○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甲○○於民國99年8月1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99年刑保工字第0171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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