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6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56號),前已於民國99年9月3日上午11時6分許第二審辯論終結;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99年9月3日上午11時58分許,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稽,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